土地所有权与借地权的区别

——旧借地权与定期借地权的差异说明


一、土地权利的基本形态

在日本,土地的使用权利主要分为两种:

(1)所有权

定义:
根据日本《民法》第206条规定,所有权是指可以对土地自由进行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

特点:

  • 无期限限制

  • 可自由出售、出租或设定抵押

  • 需缴纳固定资产税与都市计划税

优点:

  • 资产价值稳定

  • 自由度高

  • 权利结构简单

缺点:

  • 购买成本高

  • 需承担税费与维护成本


(2)借地权

定义:
借地权是指向土地所有者(地主)租借土地,并在该土地上拥有自己建筑物的权利。

法律依据:
《借地借家法》(1992年制定)

特点:

  • 土地归地主所有

  • 借地人可对建筑物拥有所有权

  • 支付地租

  • 可通过登记对抗第三人

优点:

  • 无需购买土地,初期成本低

  • 可拥有建筑物

缺点:

  • 无法自由处分土地

  • 权利关系较复杂


二、借地权的种类

借地权分为:

  • 旧借地权(普通借地权)

  • 定期借地权


(1)旧借地权(普通借地权)

特点

  • 初次合同期限原则上30年以上

  • 更新期限为20年或10年以上

  • 借地人拥有强更新权

  • 地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续约

实际上,借地人的权利非常强,接近土地所有人。

优点

  • 可长期稳定使用土地

  • 适合自住房建设

缺点

  • 地主难以收回土地

  • 地租可能长期固定,收益性较低


(2)定期借地权

1992年借地借家法修订后引入的制度。

特点:
合同期满后必然终止,不得续约。


定期借地权的种类

① 一般定期借地权

  • 合同期限50年以上

  • 到期后必须拆除建筑物并返还土地

  • 不得续约

② 附建筑物转让特约借地权

  • 期限30年以上

  • 到期时将建筑物转让给地主

③ 事业用定期借地权

  • 期限10年以上50年未满

  • 仅限商业用途(店铺、办公室等)

④ 一时使用借地权

  • 临时使用(数年)

  • 用于临时设施


定期借地权的特点

  • 无续约权

  • 期满必定返还

  • 地租及权利金设定较灵活

  • 便于地主进行未来土地规划或再开发


优点

对地主:

  • 可计划性回收土地

  • 有利于资产运用

对借地人:

  • 可在约定期间内稳定使用

  • 一般定期借地权(50年)较适合长期居住


缺点

  • 无法续约

  • 期满需拆除建筑物

  • 长期稳定性低于旧借地权


三、旧借地权与定期借地权对比

项目 旧借地权 定期借地权
合同期 初期30年以上 一般50年以上或10~50年
是否可续约 借地人有强续约权 不可续约
地主自由度
借地人稳定性 有期限稳定
使用目的 住宅为主 住宅或商业用途

四、实务注意事项

(1)房地产交易

购买带借地权的建筑物时:

  • 必须确认借地权种类

  • 定期借地权需注意到期拆除费用

  • 确认返还条件


(2)权利登记

借地权可以登记。

  • 登记后可对抗第三人

  • 尤其旧借地权建议登记以保护权利


(3)税务问题

借地权具有评估价值:

  • 属于继承税或赠与税课税对象

  • 定期借地权因有期限限制,评估价值通常低于旧借地权


五、总结

✔ 土地所有权自由度最高,但成本高
✔ 借地权可降低初期投资成本,但自由度较低

✔ 旧借地权保护借地人权益强,适合长期居住
✔ 定期借地权期限明确,适合计划性土地利用